江西立登建设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新世纪汽修有限公司与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立登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6224号
原告:宜春市袁州新世纪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485068614。
法定代表人:*水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5675221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德林,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立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南庙镇邮桥村邮桥组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98635118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宜春市袁州新世纪汽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立登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宜春市袁州新世纪汽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袁州新世纪汽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袁州新世纪汽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计771元,由原告宜春市袁州新世纪汽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靓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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