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执1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0255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6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现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号:
(2021)赣0983执1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0255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6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现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