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鸿鹏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高某某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执1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0255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6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现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号: (2021)赣0983执1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0255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6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现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