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鸿鹏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高某某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0255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6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00000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