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0255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6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00000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