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执11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0255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6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3执11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号:
(2021)赣0983执11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0255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6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3执11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