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2112号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0255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2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5212.24元(含本金、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陈 鹰
二0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