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359180255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进行,男,汉族,1968年8月7日生,住高安市。
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25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黄进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20年2月1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6.19645万元,截至2020年6月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6.1964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陈 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