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7317号 原告: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狮子村周家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1954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第三人: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919号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44455。 原告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以及第三人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渝0119民初6965号。本案与(2021)渝0119民初6965号案件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所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按审理”的规定,两件案件应当合并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渝0119民初696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    钊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