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6564号
原告:***,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1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444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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