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6564号 原告:***,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1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444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崇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