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3民初4674号
原告:保定市万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民营科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106089728E。
法定代表人:邬菊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第五高级中学,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1004182255062。
法定代表人:刘盘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男,该学校总务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第二实验中学,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100MB1D0382X5。
法定代表人:庞瀛亮,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广,该学校副校长。
原告保定市万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第五高级中学、漯河市第二实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保定市万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万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万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0元,减半收取计8280元,由原告保定市万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文倩
书记员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