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2355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万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商务职业学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3)甘民房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以及传统查询等方式进行了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甘民房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郭 皓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