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72民初19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黄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黄木桥村前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8047324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航运航道管理所。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公园北路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黄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航运航道管理所海事海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黄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航运航道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黄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航运航道管理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裴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