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黄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梁爱国、南京黄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6民初2143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国,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黄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黄木桥村前蒋**。

法定代表人:蒋光权。

原告***诉被告梁爱国、南京黄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去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聂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