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821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7层7层A4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6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20年12月30日入职盛丰建筑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月2日上午,我在工地工作时受伤,此后停止工作。我因为肋骨骨折,造成无法工作,且长期在家养伤,故请求盛丰建筑公司赔偿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的,首先应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现***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且坚持诉讼,应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