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大兴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大兴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
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5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105民初522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设备租赁地即合同履行地,该合同履行地在太原市小店区锦绣名邸住宅小区,该小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区,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孙爱英
审判员     张翠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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