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6266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08184872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冯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栋亮,北京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110019044H,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03号中盛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韩益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韡,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常赟,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8日,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7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2779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罗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万涛涛
书 记 员 张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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