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7503执249号
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322461.9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自动履行到位4395140.56元,其中,本金4137468.86元,利息187168.7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4878.00元,执行费45625.00元。至此,常州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吉75民终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刘志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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