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2民初71号
原告:南宁宝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农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1月6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玲
人民陪审员何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