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44396号
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男,汉族,1991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穴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宁市大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9号33栋33-1-6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782118328W。
法定代表人李迪。
被申请人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8号斯壮大厦(官塘大厦)十三层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48277215。
法定代表人梁紫茵。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7432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397432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大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743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麦合全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