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48608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
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海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2号鸿苑世纪开元三层A座,组织机构代码78743961-4。
法定代表人:陈生金。
被告: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8号斯壮大厦(官塘大厦)十三层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紫茵。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海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婷
二○一七年十一月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春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