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9566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西,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7号金盛时代B座二十一层B-2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梁紫茵,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2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冬冬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吴露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蓉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