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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大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4439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男,汉族,1991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穴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大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大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6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按规定收取3630.50元,由原告负担3630.50元,本院退还原告3630.50元;保全费25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07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