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02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大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粤0304民初44396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男,汉族,1991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穴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大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大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了(2017)粤0304民初44396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12月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南宁市大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743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宁市大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手拉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7432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