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30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何斌,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李秋生,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崔兆阵,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济宁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30MA3C6TWP3B,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韦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何斌、李秋生、崔兆阵与被执行人济宁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隋泉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徐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