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7)内
0205民初
259号
原告:内蒙古北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路东路阳光明座1号楼4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屈春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北楼17层12-13。
法定代表人:葛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
2017年
10月
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
内蒙古北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程公司)
与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公司)装饰装修
合同纠纷一案,原告
北程公司
于
201
7年11月17日向本
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
北程公司
以其已与被告
中安消公司
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内蒙古北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撤诉。
案件受理费
1885.29元,由原告
内蒙古北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负担。
审
判
员
王
治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佳
蓬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