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14046号
原告:**,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民族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80235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已付购房定金4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0日,原告与***翰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诚意金收条》,收条明确原告向***翰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交纳了9000元购买涉案房屋“***市海港区和平里8-4-1号房屋”诚意金,此诚意金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时自动转为购房定金,***翰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直接交付给卖方。签订《诚意金收条》的当日即2021年9月10日,在***翰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原告作为买方与卖方***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500000元,此款包含上述房屋确权手续所需的相关费用。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付清购房全款500000元(其中包含定金20000元,剩余购房款480000元)。甲方保证上述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当日依约向被告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了20000元定金。原告支付定金后,要求被告将合法的房产手续出示给原告,但被告当时没有出示,后经***翰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协调,双方口头约定于2021年9月13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后再支付480000元房款。但至2021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公司负责人***联系办理公证,其却告知原告,其已将房屋另售他人,因为原告违约已付定金不予返还。在原告支付20000元定金后,是因为原告与被告约定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因此才未能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剩余购房款480000元,但之后是被告违约将房屋另售他人,原告并没有根本违约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是被告根本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的责任。另外原诉请的购房诚意金9000元已由***翰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故该9000元不再要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不动产纷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不动产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里,因此该案应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