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台前县吴坝镇郑三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吴坝镇郑三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民族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台前县吴坝镇郑三里村民委员会、河北省***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2018)豫0927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台前县吴坝镇郑三里村民委员会没有支付再审申请人建设工程款,原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撤销(2018)豫0927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台前县吴坝镇郑三里村民委员会在欠款数额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超过了六个月的申请时效,故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