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302民初1366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建民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80235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冀0302民初10890号民事裁定,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2020)冀03民终236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冀0302民初1089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实体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10万元,要求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被告欠我经销的地毯款总额为10万元整,被告自愿用其自建的办公用房一间抵顶货款,双方并达成抵顶协议。我接管该房后,也无法销售,并向外出租。2018年被告见房价上涨,竟然将我的承租人私自撵出房间,强行将房间收回己有。被告的霸道行为让我无奈,没办法我于2018年5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被告承诺在2019年2月5日前还我5万元,在2020年1月25日前再还我5万元。可首期还款日子到后,我向其主张权利,被告却拒绝履行承诺。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将诉请中的利息支付方式变更为: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后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2004年原告曾向被告供应地毯,被告欠原告10余万货款未支付,于是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约定被告用自建办公楼一间(港城大街214号303室)抵偿所欠原告货款。原、被告双方后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分期给付原告10万元货款。现第二期给付期限已过,被告仍未履行《还款协议书》项下义务。 证据二、巩义市华德铺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法定代表人康民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还款协议书》中“乙方”系原告,10万元债权与巩义市华德铺地材料有限公司无关,原告有权自行主张。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原告曾向被告供应地毯,被告欠原告10余万元地毯款未支付,于是双方签订以房抵款协议书,约定被告用自建办公楼一间(港城大街214号303室)抵偿所欠原告货款。后被告强行将上述抵账房收回。于是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为被告,乙方处打印名称为巩义华德铺地材料有限公司;《还款协议书》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供双方共同信守: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建筑材料,甲方尚欠乙方尾款,甲、乙双方于2004年9月是2日签订了房抵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书),甲方以自建办公楼房屋一间用于抵清所欠乙方尾款。二、本协议签订之时,原协议书自动解除。关于甲方所欠乙方尾款,甲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乙方。具体如下:1.甲方所欠乙方尾款,甲方分两次支付,甲方于2019年2月5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5万元,合计10万元。2.甲方两次付款完成后,即为甲方清偿乙方尾款之日,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及时解除,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权利。3.甲方收回乙方留存房抵款协议书原件。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该协议书尾部甲方处由被告**,乙方处由原告签字按印。 另,巩义市华德铺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具体内容为:2018年5月16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因该《还款协议书》首部乙方处填写的名称为我方,故我方针对该《还款协议书》作出以下情况说明,2004年,***确实从我方处曾购入价格为10余万元的地毯;《还款协议书》中的“乙方”并非我方,而系***个人,《还款协议书》中“乙方”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与我方无关,“乙方”依据《还款协议书》所享有的壹拾万元债权为***个人债权,其有权自行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巩义市华德铺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原、被告在《还款协议书》尾部的签章,《还款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应为原、被告双方,且该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迟延履行构成违约,所以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还款协议书》没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因为被告没有按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可对被告的违约行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约定的10万元货款为分期支付,故被告应自每期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述欠款的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此后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5万元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预交1150元),由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