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纳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上海贝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纳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5022号之一
原告:上海贝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纳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磊,男。
原告上海贝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纳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4.05元,财产保全费1,262.03元,由原告上海贝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