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8民初1927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某某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家庄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