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华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华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大同市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2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华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河北中冀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河北中冀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华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同市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裁字(2023)第704号裁决书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大同市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市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某公司在有关单位存款、收益260103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