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耀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龙凤水产品有限公司与宿州市耀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10575号
原告:宿州市龙凤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邵圩村村委会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宿州市耀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三八街道拂晓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与磬云路交叉口西南角v>
主要负责人:王金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州市龙凤水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耀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宿州市龙凤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龙凤水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龙凤水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为395元,由宿州市龙凤水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