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源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源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323民初140号
原告:新疆鑫源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西城区福瑞路三号地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鑫源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鑫源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鑫源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源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源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8624元,减半收取计9312元,退还给原告新疆鑫源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闫宏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美丽吉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