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西城区福瑞路三号地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域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浩浩,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屯市福艺园铁艺店,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华阳路1887-4号。
法定代表人:杨继平,系该店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屯市福艺园铁艺店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屯市福艺园铁艺店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受理本案,于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北屯市福艺园铁艺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屯市福艺园铁艺店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新432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及违约金195048元、案件受理费2487.86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北屯市福艺园铁艺店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屯市福艺园铁艺店没有具体运营、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无公积金登记等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屯市福艺园铁艺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以上查询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也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 托列吾
审判员 张 艺 钟
审判员 古丽娜 尔藏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库拉沙依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