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21126号
原告:***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服务一部,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吕再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琼,女。
被告:上海仟邦资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巍,职务不详。
第三人:唯艇会(上海)游艇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富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叶巍,职务不详。
原告***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服务一部与被告上海仟邦资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唯艇会(上海)游艇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服务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00,1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以10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7日,原告与第三人签署《服务协议》,约定为第三人提供驻场服务,服务期限为2018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服务费用为171,600元。服务费用按月结算,第三人应在收到原告发票的10日内向原告付款。第三人未按约支付报酬的,对延期支付的款项应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收利息。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提供了服务,但第三人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后第三人将对原告的债务转移给被告,而此后被告仅支付了14,300元,后未支付任何费用。故原告于2019年3月6日解除了合同,终止提供服务。经催讨,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欠付的100,100元分四次支付,但仍未按照承诺履行。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确认涉讼债务已由第三人转移给被告,且经原告同意。原告确认支付义务人为被告,且依据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提出本案主张。据此,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确认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并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处理,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宇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的日
书 记 员 张的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