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1324号之一
申请人:华晨***杯汽车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华晨***杯汽车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高巍。
被申请人:***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华晨***杯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187879.59元,被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87879.59元)作为担保。依被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187879.59元的保全措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辽01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华晨***杯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华晨***杯汽车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华晨***杯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华晨***杯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879.5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智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宿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