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8727427P,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旅游开发区海棠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46824R,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中8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4)琼0271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要求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