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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运疏浚打捞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9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运疏浚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89、90号5层。
被执行人: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便民服务中心三楼304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78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宏运疏浚打捞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83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7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2021)沪0112民初78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0,7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顾红兵
审 判 员 李 珺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元翰
书 记 员 魏元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