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38民初1514号
原告:雄县某尚百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人民大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638MA0GALQM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某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跃马居委会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903MA1MP6WD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雄县某尚百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雄县某尚百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某尚百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雄县某尚百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雄县某尚百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