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7民初952号
申请人: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石市开发区天桂街**。
法定代表人:张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海波、白聪蕾,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经济开发区永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阳原县风光河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国际裘皮城iv>
法定代表人:张迎宇,董事长。
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果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能科技有限公司、阳原县风光河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阳原县风光河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823200元。申请人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阳原县风光河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8232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贵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子杰
书 记 员 贾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