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1364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石市开发区天桂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74915。
法定代表人:张诚,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3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志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何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