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1364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石市开发区天桂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74915。

法定代表人:张诚,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3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志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何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