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中南能建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3640号
原告:**,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云,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南能建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吴宗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石市开发区天桂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张诚,该公司监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中南能建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