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花泽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和光街10号G栋18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顺。
被执行人河南花泽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和光街10号路劲东方陆港G栋1-4层1号房屋1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李芳。
关于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花泽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3月1日(含人行查询)、2021年3月12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河南花泽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3月1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三、2021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3月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截止2021年3月2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花泽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康绿莎
书记员李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