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花泽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0434号
原告: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和光街10号G栋18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媛,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花泽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和光街10号路劲东方陆港G栋1-4层1号房屋1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李芳,总经理。
原告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公司)与被告河南花泽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泽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思合、高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泽里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0年7月15日被告尚欠租金212500元;3.被告支付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的违约金2485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212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款之日;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路劲东方路××层部分,租赁面积为492平米、租赁期限为4年,租赁期内每年的租赁价格、支付节点以及违约责任都予以明确约定。自2019年5月15日,被告开始不按约支付当期租金,至2019年底,仍欠110000元未付,由于原被告双方已合作一年多,原告不愿轻易与被告解约,双方多次协商,原告一再给被告宽限时间,后被告书面承诺2020年4月20日之前将欠付租金全部缴清,否则无条件搬迁,但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一再拖延支付的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花泽里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一、疫情导致无法正常营业,属于不可抗力,被告认为疫情期间及原告锁门期间的房租应予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在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由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以及被告经营场所的性质,导致被告承租的房屋无法正常营业。另,被告与正华置地公司员工李帅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与物业经理的聊天记录,证明了被告因原告锁门,亦无法营业。若仍要求被告支付疫情期间及原告锁门期间的房屋租金,有悖于公平原则应于减免。二、被告的违约金计算日期应从2020年4月20日起算,根据原告起诉状,被告书面承诺于2020年4月20日之前将欠付租金全部缴清,原告亦认可该承诺,系双方对租金支付时限变更形成一致意见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违约金计算的日期应该自2020年4月20日起算。三、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未支付租金导致的仅是资金占用损失,而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应属于违约金过高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并以减免后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经审理查明,原告正华公司系郑东新区和光街10号G栋1-4层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
2017年11月20日,原告正华公司(系甲方、出租方)与被告花泽里公司(系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合法拥有坐落于郑州市郑东新区××路劲东方陆港G栋1-4层房屋(1层部分),建筑面积为492平米(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同意该房屋出租给乙方。本合同租赁期为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该房屋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租金为566700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租金为80万元,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租金为80万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租金为82万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租金为86万元,履约保证金10万元。其中,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租金的566700元及履约保证金10万元,共计666700元,乙方已支付甲方。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向乙方提供押金收据,租赁期满后乙方凭押金收据领取履约保证金。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租金41万元应于2019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乙方未能向甲方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缴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乙方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追收所欠费用及滞纳金,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租赁期内,乙方违约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由于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知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抗力指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任何一方在遇到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条件下,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约均免责。
原告向本院提交中国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18张,并称,截止2020年5月31日花泽里餐饮公司应缴纳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房租410000元,已交房租300000元,拖欠房租11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缴付房租还款计划复印件一份,并称,被告于2019年5月起开始不按约足额支付当期租金,被告方一再承诺,并于2019年5月11日以爱便利集团旗下三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缴付房租的计划,但被告并未按该计划足额支付。后被告花泽里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原告将该数额抵扣了之前拖欠的租金,扣除后,被告尚欠2019年12月25日之后的租金未支付。
原告在庭审中称,2017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路劲东方路××层部分,租赁面积为492平米、租赁期限为4年,租赁期每年的租赁价格、支付节点以及违约责任都予以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缴纳了10万元的保证金。自2019年11月15日,被告开始不按约支付当期租金,后补缴30万元,租金实际已经支付至2019年12月25日。目前被告仍然在使用本案的租赁房屋。被告没有书面通知原告要退租。2020年2月底或者3月初,原告因疫情安全原因锁了2天,之后就打开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中国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18张、缴付房租还款计划复印件一份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乙方违约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由于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知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不予退还押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庭审中称,租金实际已经支付至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底或者3月初,原告因疫情安全原因锁了2天,之后就打开了。本院认为,原告在双方租赁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将本案的租赁房屋锁门,鉴于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本院认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原告开始占有涉案房屋,被告应支付房屋租金至2020年3月1日。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1日共计68天。2020年年初,××感染肺炎疫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本院酌定免除被告30日租金。68日扣除30日后尚余38日,按年租金82万元计算,租金为85369.86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212500元,本院支持85369.86元。
关于违约金,《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未能向甲方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缴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乙方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追收所欠费用及滞纳金,并不予退还押金。涉案合同的解除系被告违约造成,但上述约定过高,被告已缴纳10万元押金已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故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花泽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河南花泽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5369.86元;
三、原告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河南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3元,由被告河南花泽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