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755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民,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和光街10号G栋18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程民、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民、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程民、正华置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