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开源勘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开源勘探有限公司与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塔布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122民初608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开源勘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塔布峁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呼和浩特市开源勘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与被告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塔布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村委会支付凿井工程款5万元。事实与理由:2008年3月15日,被告村委会委托原告开源公司进行凿井工程,工程总价为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双方签订了《凿井工程合同》,明确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了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水量要求、技术要求、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年2008年3月15日准时开工,于2008年5月2竣工。2011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付款25万元,剩余尾款5万元。当时被告承诺会尽快支付尾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被告村委会未作答辩。

原告开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凿井工程合同》、《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账联》、《说明》、《会议记录》及证人***的当庭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已采信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3月15日,原告开源公司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凿井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开源公司按要求在塔布峁村西200米处进行凿井工程。合同签订后,开源公司依约完成凿井工程,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300000元。2011年7月22日,村委会通过托县支电办付款250000元,现尚欠50000元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凿井工程合同》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开源公司依约完成了凿井任务,履行了合同义务,村委会也应当依约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现村委会尚欠50000元工程尾款未付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故对于开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塔布峁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开源勘探有限公司工程尾款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塔布峁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