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恢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恢复执行,于2022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3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2年11月9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2月21日、2023年3月26日、2023年4月27日五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亦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23年3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1004400元,但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正在审理当中,该款暂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案尚有1696299元未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校对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