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381执保231号 申请人:***,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58号愉景南苑项目11栋写字楼科创智谷1505、15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1511元或其他等价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为ACHS03CZ0124QAAA××××)。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1,5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