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1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58号愉景南苑项目11栋写字楼科创智谷1505、1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上诉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5)湘1124民初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5)湘1124民初63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公民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系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故本案应当依法由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的工程地点位于道县××街道××村、裴家等,故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