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地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吉林省某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582民初894号 (2017)吉0582民初894之一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天彬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