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582民初894号
(2017)吉0582民初894之一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天彬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