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3民初3097号
原告:吉林省金地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08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德惠市。
被告:***,女,住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吉林省金地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金地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金地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金地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5.00元,减半收取计264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邮寄送达费56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孙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